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504-00064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旌德县麦丰光电有限公司智能终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文号: | 旌环批〔2025〕1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旌德县麦丰光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智能终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麦丰光电有限公司智能终端生产项目位于安徽旌德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项目租赁安徽旌德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6号楼(共两层),建筑面积10568m2,拟建设玻璃盖板生产线,位于一层;二层为触摸显示屏组装生产线和二期预留车间。新增开料机、CNC数控机、扫光机、超声波清洗机、钢化炉、真空镀膜机、晒网机、丝印机、隧道炉、烤箱、涂油机、贴合机、真空除泡机等生产设备,建设玻璃盖板生产线及触摸显示屏组装生产线。该项目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312-341825-04-01-473387。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墨、丝印及配套表干隧道炉固化、UV胶贴合、涂油、危废间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烘烤废气经密闭烘箱管道收集后,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5-2024)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中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定期排放的解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t/d,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一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旌德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旌德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抛光液滤渣、纯水制备废物、废非危化品包装材料、废无尘布,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置。危险废物为切屑液玻璃滤渣、废硝酸钾、废网版(含废菲林纸)、废无尘纸、危化品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年4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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