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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503-00119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旌德县梓山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旌德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版书镇隐龙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5〕6号
生成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 2025-03-03

关于旌德县梓山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旌德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版书镇隐龙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03 10:05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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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梓山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旌德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版书镇隐龙桥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梓山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旌德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版书镇隐龙桥新建项目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隐龙村进村主通道与207省道交口东侧。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桥梁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等,建设跨徽水河桥梁一座、桥梁两侧道路接线及交通等附属设施。工程总投资 1004.68万元,计划工期为7个月。项目经旌德县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406-341825-04-05-621932。

二、项目涉及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项目专题论证报告已经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取得《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旌德县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版书镇隐龙桥新建项目对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符合《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及《旌德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你公司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租用的民房现有化粪池处理;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围堰和桥梁等施工产生的基坑废水沉淀后回用。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道路施工段设置临时围挡,物料及时利用,土石方及时回填,不能及时处置、临时堆放的物料、土石方采用篷布覆盖,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定时洒水抑尘,减少施工场地扬尘、物料堆放扬尘。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场地前需冲洗并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采用密闭运输车运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废气治理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机械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严格控制生态影响。在陆生生态方面,对于有保护价值的施工场地,表土剥离后,采用篷布覆盖,回填时,分层回填;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在裸露地表撒播草籽。在水生生态方面,施工导流、围堰建设及拆除在枯水期进行,尽量减少导流沟开挖以及围堰开挖对地表水体的扰动,采取分段施工的方式进行施工,每次施工完毕及时在枯水期拆除围堰,并对导流沟利用导流沟开挖料进行回填;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资源状况评估、栖息地修复、水生生物科普宣教及强化保护区监管等生态补偿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昼间施工,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夜间(22:00-6:00)应停止施工。如因工程原因难以避免夜间施工,则需上报相关部门通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向附近居民告知。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对产噪设备的维修保养。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管理,高噪声设备入工棚施工,运输车辆在途经敏感点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弃土用于基坑回填,并采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委托物资单位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按要求堆放于指定场所;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委外清运;隔油池产生的废油与有资质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按《报告表》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我局。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你公司要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3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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