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503-00115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处理食用油废弃白土(硅藻土)和油泥800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文号: | 旌环批〔2025〕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19 | 发布日期: | 2025-03-19 |
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处理食用油废弃白土(硅藻土)和油泥800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处理食用油废弃白土(硅藻土)和油泥8000吨技改项目位于三溪镇三溪社区管坝旌德县利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550万元。项目拟拆除1#车间内1套转式蒸馏釜和1套冷凝系统。新建1间建筑面积为1000m2的2#生产车间,在新车间内布置新设备处理废白土(硅藻土),采用新工艺处理规模为3000t/a。保留验收处理5000t/a植物油废弃白土、硅藻土和油泥规模。技改后形成年处理食用油废弃白土、硅藻土和油泥8000吨的生产规模。该项目经旌德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312-341285-07-02-606929。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车间不凝气体和2#车间不凝气体引入1#车间加热炉燃烧,窑炉烟气经湿法除尘+布袋除尘器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需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156 号) 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蒸汽发生器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用于白土洒水,生活污水和其他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厂区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蒸馏残渣、固废白土、硅藻土、软水制备废物、炉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颗粒物,蒸馏残渣作为副产品外售,固废白土、硅藻土外售至化肥厂作为基料,软水制备废物定期由供应商定期回收处理,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及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为隔油池油泥、废机油,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年3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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