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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4-00024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二(1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01 发布日期: 2025-04-0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二(1件)

发布时间:2025-04-01 18:11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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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兴隆镇刘延勤小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TKK2A 刘延勤 旌市监处罚〔2025〕034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4盒黑人超白竹炭深洁牙膏(净含量:19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9月13日)、1盒高露洁草本防蛀牙膏(净含量:14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月20日)、2盒中华健齿白牙膏(净含量:105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4月19日)、1瓶飘柔杏仁长效柔顺滋养洗发露(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6月4日)、1瓶飘柔绿茶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净含量:19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1月7日)、1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净含量:190ml,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1月6日);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00000 0.0113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3/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兴隆镇刘延勤小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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