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502-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
申请人:宋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庙首路9号。
负责人:覃浩,大队长。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9日对申请人车辆(皖J8XXX)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9日在安徽省XX市XX县XX路XX对面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向被申请人陈述、申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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