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504-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宋XX不服XX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03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
【关键词】
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宋XX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申请人于2025年2月9日在安徽省XX市XX县XX北路XX对面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后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告知其未按规定停放已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已作出并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向XX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陈述、申辩。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监控技术设备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有着明确的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为5日(审核录入)+5日(通知行政相对人)+30日(行政相对人处理)。申请人此次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在2025年2月9日,2月10日收到交管12123违法行为的通知短信,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则是在2月18日,此时尚处在申请人三十日处理期限内,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因此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通过此案可以有助于更多人正确认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程序,很多人都认为收到交管12123短信或者在交管12123APP查看到违法行为记录就认为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实际上技术监控记录不等于处罚决定,监控记录需经过5日审核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时尚未形成处罚结论,通知也不等于处罚,短信通知属于“违法事实告知”,属于程序性通知而非最终处罚决定。同时在本案中也折射出非现场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随着非现场执法比例提升,行政机关需构建更完善的程序告知体系,相对人也应主动了解“监控采集—审核认定—处罚决定”的三阶程序链条。只有双向提升程序意识,才能实现严格执法与权利保障的法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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