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503-0008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2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及时间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案件名称 | 处罚机关 |
1 | 旌德县原生榨油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T16BRXR | 袁*华 | 旌市监处罚〔2024〕274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2.4元,罚款人民币35000元;合计人民币35662.4元。 |
3.500000 | 0.06224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5-3-5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原生榨油坊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旌阳镇金凤特色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NAAG135 | 张*涌 | 旌市监处罚〔2025〕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凯发高纯排骨粉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908克)数量1袋已拆封使用;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0.001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5-3-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阳镇金凤特色小吃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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