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503-00076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同意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破碎及精选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函 | 文号: | 旌环函〔2025〕11 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
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审批〈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破碎及精选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函》收悉,经会议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该入河排污口位于东经118°39′51.549″,北纬30°20′50.032″。排污口设置类型为新建,排水为工业废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
二、该入河排污口直接受纳水体为凫阳河,污水经凫阳河汇入浣溪河,凫阳河、浣溪河无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该入河排污口设计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浓度按照≦8.0mg/L进行监督管理)。排水量为18630吨/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863吨、0.279吨、0.149吨以内。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措施和建议,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设立标识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加强污水入河排放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排水达标,控制排污总量。
四、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各项要求,建立事故排放预防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状态,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五、入河排污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排污口性质、规模、位置、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及许可文件分送旌德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5年3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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