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983A/202503-0004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版书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3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及时间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案件名称 | 处罚机关 |
1 | 旌德县媛来香油脂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NWXX9XC | 程* | 旌市监处罚〔2024〕202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00000 | 0.1098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5-2-2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媛来香油脂厂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旌德县可口面包房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QRTRP78 | 胡*太 | 旌市监处罚〔2024〕2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白芝麻(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散装称重:0.67千克,配送日期:2024年11月18日)、碱水红豆棒(现场成品为6个)、伯爵红茶(现场成品为6个)、红豆松松(现场成品为3个); 2、没收违法所得899.4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30899.4元整。 |
3.000000 | 0.08994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5-2-25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可口面包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旌德县小华禽蛋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NQT4Y68 | 张*华 | 旌市监处罚〔2025〕7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一款 | 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300元整。 |
0.500000 | 0.030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5-2-2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小华禽蛋批发部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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