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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501-0010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国寿堂(安徽)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国际慢城国寿堂旌德工业综合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5〕3号
生成日期: 2025-01-23 发布日期: 2025-01-23

关于国寿堂(安徽)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国际慢城国寿堂旌德工业综合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23 13:09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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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堂(安徽)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国际慢城国寿堂旌德工业综合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国寿堂(安徽)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国际慢城国寿堂旌德工业综合体项目(一期)位于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项目拟购买新桥园区华森公司原厂房,占地面积12.54亩,采用“观光+科普+直销”模式,开展沙棘生产研发、加工销售,打造集生产销售、研学为一体的工业综合体,建成后可年新增沙棘系列产品4000吨。该项目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403-341825-04-01-830150。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黄精切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安徽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中相关限值要求;激光打标废气通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办公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和纯水制备浓水、巴氏消毒换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旌德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旌德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废包装袋、废包装桶、黄精残茎、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黄精残茎、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12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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