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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2-0009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三(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06 发布日期: 2025-02-06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三(2件)

发布时间:2025-02-06 11:46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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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后妃岭小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GG080 赵*平 旌市监处罚〔202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净含量38g,生产日期20240912,保质期90天)1袋。
2、罚款5000元。
0.500000 0.0002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后妃岭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孙村镇先敏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QNPN64 马*敏 旌市监处罚〔2024〕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泡面拍档香肠”(净含量:35g;生产日期:2024年7月24日;保质期:120天)12根。
2.罚款3000元。
0.300000 0.0012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孙村镇先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旌德县孙村镇玉溪客运站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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