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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501-0009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1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1件)

发布时间:2025-01-21 14:56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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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南门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NJ3485Y 张*宝 旌市监处罚〔2024〕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使用劣药及过期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产品批号:EC210908,生产日期:2021.09.13,有效期至:2023.08,净含量:5ml:50mg)数量1盒、维福佳维生素C片(产品批号:20230407,生产日期:20230412,有效期至:202409,净含量:0.1克×100片)数量1瓶(已开瓶使用)、医用压敏胶带(产品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07月,规格:1×1000cm×13卷)数量1盒(已开盒使用),已于2024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文号:旌市监处罚〔2024〕205-1号。
2、罚款人民币52000元整。
5.2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5-1-1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南门诊所使用劣药及过期医疗器械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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