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99J/202504-00038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办理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人。(2022年补助标准)
四、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自2021年9月1日起,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置各镇,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按照《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办[2021]66号)执行。
(一)系统核对。乡镇可以让拟申请人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并授权管理机关先行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核对报告后,乡镇根据核对情况对该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对无预警信息基本符合条件的,通知拟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有预警信息且预警信息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拟申请人,拟申请人对预警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受理申请。申请低保,原则上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特困供养备案登记表》。
(三)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四)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拟批准的申请对象,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再次开展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拟批准的则按照要求再次公开公示。再次公开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批。
(五)审核确认。乡镇联审联批工作小组对审核通过拟批准的申请对象,开展联审联批小组会议,对相关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新增的低保对象,自审批之月的次月发放低保金。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二)地点:各镇为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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