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408-0008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旌德县宏佳石材有限公司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宣环﹝旌﹞罚﹝2024﹞11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该企业矿区集水沉淀池依据老矿口开采作业面地势设置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未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省旌德县宏佳石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5584595326K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7 |
处罚机关 | 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地方编码 | 341825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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