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412-000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39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就该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另,申请人请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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