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412-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4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新发,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3号)并责令限期重作。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旌市场旌告字〔2024〕4号)向本机关申请过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审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11号)。本次申请人请求撤销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旌市场监管旌答字〔2024〕13号),实质上是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旌市场旌告字〔2024〕4号)为同一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此次申请属于重复提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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