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412-0004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4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及时间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案件名称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旌德县米多多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8QQCCKXN | 郭风云 | 旌市监处罚〔2024〕2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盒渣渣灰南昌拌粉(净含量:195g、生产日期:2024.3.7、保质期:2个月)、2瓶海神辣油椒酱(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2023.4.14、保质期:18个月)、3袋任堂香水煮花生(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4.4.13、保质期:6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处以5000元罚款。 |
0.500000 | 0.0006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5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米多多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旌德县五朵金花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8QMCL1XA | 江义 | 旌市监处罚〔2024〕2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其他-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蜀道肴灯笼泡椒(净含量:1.8kg)1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仪隆甜面酱(净含量:300g)1瓶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蜀道肴灯笼泡椒(净含量:1.8kg)1桶,生产日期:2024.03.24,保质期:180天;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仪隆甜面酱(净含量:300g)1瓶,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12个月。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五朵金花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旌德县小兵豆腐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T2U8L2F | 孙国兵 | 旌市监处罚〔2024〕2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不符合要求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其他-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嘉镁豆制品凝固剂数量2袋(其中一袋已拆封);警告 | 1、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嘉镁豆制品凝固剂(生产日期:2018/04/19,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0kg)数量2袋(其中一袋已拆封);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5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小兵豆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旌德县三溪龙翔生鲜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TGJGAXH | 韩云 | 旌市监处罚〔2024〕1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两袋“双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90天);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
2.000000 | 0.00075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8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旌德县三溪龙翔生鲜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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