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410-00084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安徽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一亿只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文号: | 旌环批〔2024〕32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安徽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一亿只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安徽鑫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一亿只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一期)位于旌德县经开区篁嘉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5号楼,项目总投资11356万元,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投资2500万元,租赁旌德经开区篁嘉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5号楼作为一期建设用地,占地面积约为1300平方米,购置自动注塑烘干一体机、破碎机、冷却塔等设备,一期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可行形成2000万只汽车塑料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另二期项目投资8856万元,拟购置工业用地扩建,二期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可形成8000万只汽车塑料零部件的生产能力。该项目经县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407-341825-04-01-193557。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丙烯腈、甲苯、乙苯、氨气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限值要求;丙烯腈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4812.6-2024)表5中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氨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4812.6-2024)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设备冷却循环废水一起排入旌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需执行旌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包装袋,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年10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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