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410-00125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1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及时间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案件名称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旌德县白地镇发之艺理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QQ2UU8M | 叶斌 | 旌市监处罚〔2024〕138号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旌德县白地镇发之艺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0-8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白地镇发之艺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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