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7785X7/202407-001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程某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旌水罚决字〔2024〕第001号 |
非法采砂案 |
程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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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反映在兴隆镇三峰村里四组东边河坝处,有人采挖砂石且数量较大。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又名东边河)非法采砂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现场已无砂石,河道被采区域长14米,宽5米,深1.2米,方量约84方,有挖机和三轮车印。经查,2024年5月18日,程某生为保护自家农田不被汛期水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利用挖机擅自在旌德县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采砂,因无堆场,将所采砂夹石全部用于悠然谷生态度假区垫路使用,未收取任何费用。 程某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旌德县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采砂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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