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旌德县政府网站!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7-0015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七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1 发布日期: 2024-07-1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七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发布时间:2024-07-11 11:55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云乐镇刘涵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WBUWR6D 刘涵 旌市监处罚〔2024〕090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下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新喜乐裂可宁霜4盒;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0.100000 0.002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7/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云乐镇刘涵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滁州市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1007998085957 马学华 旌市监处罚〔2024〕072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7-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滁州市华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安徽同乐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3227553420 陈旭 旌市监处罚〔2024〕10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委托生产生态贡米未按规定印制委托商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7-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安徽同乐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生态贡米未按规定印制委托商商品条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旌德县原生榨油坊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T16BRXR 袁承华 旌市监处罚〔2024〕111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8.6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728.64元整 1.000000 0.072864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7-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原生榨油坊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