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15616K/202406-0007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应急、救灾 |
名称: | 旌德县应急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2 |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3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4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监管股 |
依申请类 |
7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 |
主动服务类 |
8 |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 |
主动服务类 |
9 |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
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 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20〕2号。 |
物资保障股 |
主动服务类 |
10 |
分配救灾款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物资保障股 |
依申请类 |
11 |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八章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
物资保障股 |
主动服务类 |
12 |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13 |
旱情通告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主动服务类 |
14 |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
1.《安徽省防御台风工作应急预案》规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出防御台风预警通知,并在新闻媒体发布。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主动服务类 |
15 |
汛情通告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主动服务类 |
16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县防震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17 |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
县防震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18 |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县防震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19 |
地震信息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
县防震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 |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县防震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1 |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 |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
县防震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2 |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县防震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3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县防震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4 |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
应急股 |
主动服务类 |
25 |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
应急股 |
主动服务类 |
26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应急股 |
主动服务类 |
27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
应急局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8 |
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
应急局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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