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983A/202403-00048 | 组配分类: | 灾后救助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版书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救灾、乡村振兴 |
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序号 |
自然灾害救助 |
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 |
申报程序/材料 |
救助方式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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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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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灾害应急救助 |
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
300元/人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各乡镇应当会同县应急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实物救助、“一卡通”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安置情况 |
2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启动救灾响应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
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原则上“一卡通”发放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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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
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原则上“一卡通”发放 |
根据房屋重建维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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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旱灾救助 |
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
60元/人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一卡通”发放为主,也可适当发放物资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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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
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
130元/人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原则上“一卡通”发放 |
冬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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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 |
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原则上“一卡通”发放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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