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7785X7/202402-0005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张某好、刘某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 |
运输动物(牛类)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
张某好、刘某国 |
/ |
/ |
2023年10月27日上午,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在旌阳镇凫秀村红卫处,有人从外地运输动物(牛类)入旌,车上动物无检疫证明”。本机关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动物运输车一辆(车牌号:吉C·J0095,车上已无动物,该车在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经核查,该车辆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一次性运输动物(牛类)30头入旌,动物货主为张某好,承运车主为刘某国,均不能提供该批运输动物的有效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后,随后对承运人刘某国和货主张某好进行了依法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旌德县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依照《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对该批牛类进行了隔离观察并于2023年11月20日补检合格。 |
1、对货主张某好罚款贰拾万柒仟玖佰贰拾元(¥20.792万元);2、对承运人刘某国罚款壹拾万零捌佰元(¥10.0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项“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2-18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