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401-0012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二(6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履行方式及时间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案件名称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旌德县鲜丰源生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8NXJY6XC | 汤** | 旌市监处罚〔2023〕233号 | 旌德县鲜丰源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 旌德县鲜丰源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乌苏啤酒,金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310,保质期:9个月,3瓶、乐堡啤酒,金含量495ml,生产日期:20230306,保质期:9个月,11瓶。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
0.300000 | 0.000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鲜丰源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旌德县天天便利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QRP9QXW | 周** | 旌市监处罚〔2023〕2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ml)数量1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0.0005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天天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旌德县七货街零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8N1CL63Y | 周** | 旌市监处罚〔2023〕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ml)数量1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0.0008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七货街零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旌德县吉阿婆麻辣烫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8PU3DB9R | 高* | 旌市监处罚〔2023〕2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及未定期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复合调味料(猪肚鸡汤风味)(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数量1袋;野生海蜇头(生产日期:2022/11/15,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00克)数量1袋;红薯淀粉(生产日期:2021/12/1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8克,已使用)1袋;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0.0005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吉阿婆麻辣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旌德县方本木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QTL5U77 | 方** | 旌市监处罚〔2023〕2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箭口香糖(生产日期:2022/11/27,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3.5克)数量4支;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六神花露水(限期使用日期:2022/09/12,净含量:95ml)数量6瓶; 3、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
0.700000 | 0.0050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方本木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旌德县胜华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5MA2QRTNFX3 | 郑** | 旌市监处罚〔2023〕2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45ml)数量1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0.500000 | 0.000500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1-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旌德县胜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