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406Y/202502-00002 | 组配分类: | 制度和计划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为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在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处理处罚实行集体研究的会议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办公室(法制室)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必要时可要求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情况。
第三条 审计业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办公室(法制室)商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复核审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复核审理人员向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六条 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有关业务部门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确定记录人员,做好业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三)相关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下列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违规事实基本情况;
3.审计取证情况;
4.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情况;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决定意见;
6.审计程序;
7.其他需要审定事项。
(二)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录,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法制室)和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并由办公室(法制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主持人审定、签发。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作为结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签发审计文书时,必须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报送相关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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