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377K/202402-00087 | 组配分类: | 学校概况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体育 |
名称: | 旌德县示范幼儿园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园,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园全称为旌德县示范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旌德县教育体育总局。本园于1992年9月1日经旌德县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四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坚持“用爱养育,用心教育,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求发展,以特色创声誉”的原则,不断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团结、开拓、创新、奉献”的良好园风。
第五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办园特色:本园注重以研兴园,以特色创声誉。注重幼儿自理能力培养及体、智、德、美综合素质的发展。
第七条 本园标识:本园的园徽由“旌德幼儿”的拼音缩写字母“JDYE”为设计元素,经艺术变形构成小太阳、小鸟、嫩芽、幼儿小手和花朵组成。旌德县示范幼儿园以人为本,教师用爱保育、用心教育,全体幼儿快乐、健康、茁壮地成长。本园的园歌为《娃娃的家》。本园园服(略)。
第二章 党支部建设
第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旌德县示范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幼儿园党支部),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关系隶属于中共旌德县教育体育局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支部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幼儿园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基层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幼儿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园实行中国共产党旌德县示范幼儿园支部委员会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幼儿园设副园长3名。园长、副园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三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幼儿园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立党政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保卫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幼儿园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幼儿园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立学科教研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园长提出人选,提请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幼儿园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二条 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本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本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二十五条 本园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二十六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九条 本园的课程设置应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本园应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课程应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八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本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学期体检一次。
第三十七条 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九条 为幼儿饮水提供条件,保证幼儿能随时饮水,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条 本园应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四十二条 实行园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十三条 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四十五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三年一聘。
(二)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园务会集体决定。
(四)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十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四十六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一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五十条 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教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五十一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二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园是旌德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五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章 办园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园园址:本园有总园、南门分园、高铁分园三处园所,总园地址是旌阳镇张家坦9号,南门分园园址是旌阳镇胜利西路14号,高铁分园园址是旌阳镇西门外4号。邮政编码:242600。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旌德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票方能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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