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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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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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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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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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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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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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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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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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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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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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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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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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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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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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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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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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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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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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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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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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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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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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溪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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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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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W1D7P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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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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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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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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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要求;当事人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陈列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存在虫蛀而未及时进行清斗的行为分别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和(九)项的要求;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要求,综上,当事人在上述药品经营行为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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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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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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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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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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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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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溪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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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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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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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安康平价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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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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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MTRGT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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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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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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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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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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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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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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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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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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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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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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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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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安康平价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六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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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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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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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大药房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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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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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0998491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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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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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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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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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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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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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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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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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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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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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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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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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大药房旗舰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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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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