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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11-00182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二(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1 发布日期: 2023-11-2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二(2件)

发布时间:2023-11-21 15:34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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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三溪柯氏大药房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TEAQ22R 程焱 旌市监处罚〔2023〕128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2023-11-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三溪柯氏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河大药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769001504Q 胡元本 旌市监处罚〔2023〕129号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部分中药饮片存在虫蛀而未及时进行清斗以及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未正名正字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九)项的要求;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 的要求,综上,当事人在上述药品经营行为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警告 2023-11-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河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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