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7785X7/202311-0009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孙某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旌农(渔)罚〔2023〕7号 |
非法捕捞 |
孙某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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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白地派出所举报称,该所查获一起非法捕鱼事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于8月10日17时从家中出发,到白地镇玉水河电鱼,后被白地派出所查获。经调查,现场有作案工具电瓶及操杆1副,竹篓1只,渔获物36条,共0.1kg。 |
罚款; 1、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0.1kg;2、罚款人民币6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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