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572594/202502-00014 | 组配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紧急情况下大气污染强制性管控措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 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所有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
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2)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缺少进出车辆自动冲洗功能的工地停止材料运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拆除垃圾转运作业,覆盖尚未清运的拆除垃圾;
(5)停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