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406Y/202502-00001 | 组配分类: | 制度和计划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为加强对审计机关档案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自行保存。
六、审计业务档案严格按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执行。各业务股室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移交审计项目档案。
七、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如有变动,应认真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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