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7785X7/202307-00189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旌德县禁捕、禁钓宣传告知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重要提醒:在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包括使用炸鱼、毒鱼、电鱼、锚鱼、网鱼(地笼、丝网等)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朋友们、垂钓爱好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批示精神,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告明确长江流域的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因我县徽水河及其12条支流属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禁钓,均属禁渔区(具体详见下图)。
一、禁钓法律规定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禁捕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居民朋友们、垂钓爱好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成为渔业资源的保护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
旌德县公安局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宣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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