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503-00036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舆情回应】咨询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相关事宜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问: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