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306-000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7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6-29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
申请人:喻X。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康雨,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号)不服,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号),重新认定和裁决。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日晚上,其本人与同学在旌阳镇XXX饭店聚餐后,因考虑夏同学酒后要驾驶三轮电动车回家(华坦凫山村)不安全,大家认为时间还早建议打会牌醒醒酒再走。6个人玩扑克牌,5元钱的彩头娱乐一下,临时起意谁也不知道这也叫赌博,结果被举报查处。申请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一事不能出现双重标准和两种处罚结果,本人既是单位工作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不能因身份问题受到歧视,处罚结果有失公允。对其的行政处罚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和省公安厅的自由裁量权文件规定,没有综合考虑“首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从轻情节,导致处罚结果与其他人不一致。被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当,只依据省公安厅系统内的自由裁量文件规定(《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而不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从轻情节;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与事实不相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3日20时17分许,旌阳镇XXX饭店788包厢内朱XX、张XX、喻X、赵XX、李XX、夏XX等六人在包厢内以”比鸡”的形式进行赌博。经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现场从李XX处扣押赌资150元、从朱XX处扣押赌资120元、从张XX处扣押赌资250元、从夏XX处扣押赌资190元、从赵XX处扣押赌资590元,从喻X处扣押赌资160元。喻X的行为构成了: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喻X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160元。
被申请人认为:案件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环节,逐级审批,最后决定、送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一项中提到 “6个人玩扑克牌,5元钱的彩头娱乐一下,临时起意谁也不知道这也叫赌博,结果被举报查出”。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淮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三“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 500 元至 1000 元,或者人均赌资200 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赌博,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知到自己的行为在当时已经构成了赌博,但在客观表现上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同时公安机关面对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举报还是以其他方式,一经查处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二项中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一事不能出现双重标准和两种处罚结果,本人既是单位工作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不能因为身份问题成为“二等公民”受到歧视,这种处罚结果有失公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对于赌博的规定中,对于特定身份主体的行为人违反此条法律的有明确的处罚标准,行为人喻X既属于普通公民又属于城管局的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和城管局的工作人员都应受法律的约束,而城管局属于行政单位,其工作人员性质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主体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不同的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结果,并未对同一事作出两种处罚结果。
三、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三项中提到“对本人的行政处罚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和省厅的自由裁量权文件规定,没有综合考虑“首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从轻情节,导致处罚结果与其他人不一致”。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的情形,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提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徵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既定事实,无法进行及时改正。
四、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四项中提出的事项提到“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申请人提到的“决定书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等六人在赌博已经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事实相符。申请人提到“只依据省公安厅系统内的自由裁量文件(《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而不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从轻情节,到底是法大还是部门内部文件规定大?”。在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已经充分考虑申请人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从轻情节,但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适用标准,无法引用申请人提到的法律条款。申请人提到“依据所谓“身份”来裁量是哪部法律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关于对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对申请人的行为作出裁量,申请人作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其身份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对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范围之内。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6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份、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6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打印件1张、询问笔录复印件10份、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5份、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6份、白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站)组织机构简介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复印件8份、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8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6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复印件2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4份、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拘留保证书复印件2份、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6份、调取证据审批表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据保全审批表复印件1份、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旌德县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现任副局长职务,属行政管理公务员。2023年3月3日晚,申请人与夏XX、朱XX、张XX、赵XX、李XX等六人在旌德县旌阳镇XXX饭店788包厢内聚餐。饭后,六人在包厢内用扑克牌以“比鸡”形式进行赌博。经举报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申请人赌资160元、夏XX赌资190元、李XX赌资150元、朱XX赌资120元、张XX赌资250元、赵XX赌资590元,合计1460元。案件经受案、调查、告知、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收缴赌资1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3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暂缓执行拘留保证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调取证据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表、受案回执、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三……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本案中,申请人等六人用扑克牌“比鸡”,赌资合计1460元,构成赌博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社会危害性大,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申请人等六人共同违法,分别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102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旌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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