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7785X7/202305-0006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旌德县孙村乡瑞美农资经营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旌农(兽药)罚〔2023〕1号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旌德县孙村乡瑞美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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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N906F1P |
王某美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春季农资打假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反馈我县孙村镇瑞美农资经营部涉嫌无证经营兽药。2023年4月24日,旌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旌德县孙村镇瑞美农资经营部内有少量兽药产品,产品有:倍多安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10袋、恩诺沙星片一包(50袋) 。执法人员依法对兽药销货清单、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进行了取证,并对查获的兽药产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查获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00元。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的违法事实。 |
1、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全部经营的兽药(倍多安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一盒;恩诺沙星片一包); 3、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经营兽药货值金额的2倍)。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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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旌农(渔)罚〔2023〕2号 |
非法捕捞案 |
汪某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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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9日19时许在玉溪河孙村村河段使用弹弓射鱼器捕鱼,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弹弓射鱼器1个,照明设备一套,渔获物0.44kg。 |
1、没收弹弓射鱼器及电瓶照明设备;2、处500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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