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2708/202404-000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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