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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05-0002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二(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05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二(2件)

发布时间:2023-05-05 10:47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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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案件名称
1 南门诊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60201034182517D2112 张爱宝 旌市监处罚〔2023〕058号(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使用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和罚款 1、没收超过有效期黄体酮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0828;产品规格1ml:20mg10支装;保质期至2022年11月;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3日;生产批号191205;生产单位: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数量2盒装共计9支(已先行没收);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4-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门诊所使用劣药案
2 旌德县旌阳镇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000000341825008933 金兴建 旌市监处罚〔2023〕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及过期水仙风油精(生产日期:2020.03.09,有效期至:2023.02,规格型号:3毫升)数量11盒、野虎清凉油(生产日期:20200320,有效期至:2023.02,规格型号:每盒3克)数量11盒、海氏海诺压敏胶带(生产日期:2020/01/02,有效期:三年,规格型号:易撕1卷/盒)数量6盒;
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4.000000 0.01115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4-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旌德县旌阳镇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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