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304-00114 | 组配分类: | 起草说明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关于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宣医保秘〔2022〕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政策文件。
三、条文主要内容
(一)支付品种。以全县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实际网采《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及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品种,作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品种,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二)支付标准。按药品通用名(含剂型),西药、中成药以实际采购价加价率不超过15%、中药饮片不超过25%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保留两位小数),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医用耗材实际采购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不超过8%;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的,加价率不超过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加价率不超过3%为基础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保留两位小数)。
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同种药品医用耗材省网采挂网价格。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医用耗材,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医用耗材,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四、起草过程
县医保局于2023年2月份上门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初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初稿)》,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面对面形式,召开县医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现场座谈会,讨论修改后,于3月29日召开面相关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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