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406Y/202212-00024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行政强制清单】旌德县审计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5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制止封存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该指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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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该指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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