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212-0012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计量器具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份9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及使用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依据财税〔2017〕2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停征后,该服务变为政府无偿服务,不再列入中介服务。 |
2017年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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