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203A/202208-00035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文字解读】《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8-03 |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2〕8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生态环境类专项资金主要有三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时间较为久远,不适应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和生态环保工作需求。对此,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参照江苏、浙江省做法,对资金和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研究起草《管理办法》。
二、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部门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主要明确资金内容与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主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资金分配方法和标准,以及预算下达程序与要求。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主要明确资金管理要求、绩效管理要求、监管责任、违规违纪违法处理依据。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政策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支持范围。对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纳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支持范围、分配方式予以明确。结合当前生态环保工作重点任务,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
(二)明晰部门职责。界定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县(区)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等各方职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规范分配方式。明确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除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外,其余资金比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方式,依托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采取“先入库、再分配”的方式分配下达资金。
(四)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要求进行规范。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 杨慜宸
联系电话:0551-6815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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