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207-00018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 ||||||
序号 | 被投诉单位或自然人 | 投诉时间 | 投诉内容 | 答复内容 | 处理单位 | 备注 |
1 | 旌德县绿之盾商贸 | 2022.06.08 | 含量修约问题,本人出于生活所需购买了清水粽子一袋,食用时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含量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违反GB28050中修约间隔规定,望有关部门领导严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本人1000元,谢谢!如有处理意见或结果,望您电话告知!再次感谢!若商家认为可以进行处理的话,麻烦让商家联系本人,若商家不愿意和解赔偿,还麻烦贵局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没收所有非法商品,以此来维护中国食品安全秩序,非常谢谢! |
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详细情况说明:投诉人撤诉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旌德县蔡家桥镇顺隆食品厂 | 2022.06.08 | 含量修约问题,本人出于生活所需购买了白米粽一袋,食用时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含量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违反GB28050中修约间隔规定,望有关部门领导严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本人1000元,谢谢!如有处理意见或结果,望您电话告知!再次感谢!若商家认为可以进行处理的话,麻烦让商家联系本人,若商家不愿意和解赔偿,还麻烦贵局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没收所有非法商品,以此来维护中国食品安全秩序,非常谢谢! | 经过调节,双方达成和解,投诉方已撤诉。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旌德县大柳发购物广场 | 2022.06.12 | 6月11日晚20:33分,我在大柳发超市购买了一袋柠檬,一袋里面是2个,回家后立刻就清洗切开准备腌制好做柠檬水的,但是切开后有一个是坏的,因为离的近,就马上去超市准备换一个好的。我原本的诉求很简单换一个好的柠檬!我先来到服务台告知后她让我去换,来到生鲜区,和员工说明了情况,但是她执意说,不好换,是一袋卖的,不能拆开,她要求我再付2.5元把这一袋买走,但是我急忙出来没有带手机,身上也没有零钱,买不了!那个员工随后对其它同事诉说此事,然后一边对我说,你应该理解的是吧,然后我又解释了一遍,我没有带手机,不然我就买一个了,然后她一边嘀咕,一边拆开了一袋柠檬,给了我一个,但是她还在对旁边的同事说我不讲道理,我当时语气平缓,心平气和,诉求很简单,就是换一个好的柠檬,她为什么要大声喧嚷想让大家评理一样,我感觉自己的自尊受到了伤害!至于拆开的柠檬不好卖,不应该是你们超市自己的问题吗?为什么要道德绑架。 |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终止调解。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旌德县绿之盾商贸 | 2022.06.13 |
我在拼多多购买了一袋粽子,它的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的含量不合规,不符合国家营养成分标签通则中的修约间隔的规定,我需要赔偿处理。 |
投诉人撤诉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旌德实卉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2.06.16 | 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该产品,购买时该产品宣传为有机食品,到货发现该产品并不是有机食品,没有有机认证也没有贴有机标签均无,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附件已提供宣传记录和交易记录) | 经过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旌德实卉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2.06.16 | 当时在拼多多购买茶叶宣传是有机产品,可收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签不是有机产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节处理,交易记录相关资料传附件。 | 经过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旌德实卉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2.06.16 | 6月11号通过拼多多购买茶叶,购买时商家详情页面宣传产品是有机食品,到货发现该产品没有贴有机标签并不是有机食品,只是普通茶叶,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现在发现该店已删除店内所有商品,希望市场监管局协商调解处理,诉求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我赔偿。 | 经过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旌德县绿之盾商贸 | 2022.06.18 | 本人于拼多多平台买了一份蛋黄粽子,配料表中的鸡精没有按照规定标注为鸡精调味料,不符合规定,赔偿处理。 |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详细情况说明:接“全国12315平台”转来您的投诉(编号:1341825002022061861372906)。本局认为:“鸡精”普通民众都认为是“调味品”,不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涉诉食品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2项规定,您的投诉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旌德县蔡家桥镇顺隆食品厂 | 2022.06.22 | 本人于6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鲜肉粽两袋,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标识为“鸡精”,但是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标识为“鸡精调味料”,所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要求,本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厂家对本人进行依法赔偿,望有关部门领导严查,非常感谢!!! | 我局认为:“鸡精”普通群众都认为是“调味料”,不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涉诉食品不违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8-2011)》第4.1.2.1.2项规定,您的投诉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不予受理。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旌德县汇润嘉超市有限公司 | 2022.06.23 | 2022年6月22日,本人于上述超市购买忠来桂花黑糖,,购买后发现已过期,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一个多月,请市场监管严查。 | 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消费者同意撤诉,消费者满意,协商和解成功。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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