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203-00209 | 组配分类: | 住房公积金管理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管理政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3-24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全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企业招工留人和市民返乡就业的作用,合理引导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和保障年轻职工住房刚需,有效促进宣城市绿色建筑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自2022年3月3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1.提高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对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的引进人才,经认定,其职工家庭在本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万元。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宣城市区公积金贷款不超过50万元,县(市)公积金贷款不超过40万元。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超过40万元。
2.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底政策。对45周岁以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保底可贷额20万元。
3.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再上浮20%。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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