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99J/202203-00034 | 组配分类: | 学生资助政策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兴隆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
为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并使对每个贫困学生的帮助发挥最大的效用,根据旌德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旌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享受贫困学生活补助的对象及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无需申请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3.低保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住宿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每初中生每生每人每天补助5元、小学生每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费用为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费的50%,即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学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实施步骤及程序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2019《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和《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学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学生的评定程序为:
1.成立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认定工作组。
2.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旌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申请表。
4.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精准度。
5.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和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资助信息系统。
四、监督管理
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家庭经济情况,及时调整资助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写申请,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终止补助。
学校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我校举报电话:0563-86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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