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617B/202202-0001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5号 | 文号: | 旌政行复决〔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5号
申请人:傅XX。
委托代理人:姚XX,系傅XX之子。
被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东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吕XX,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3年实施的土地收回补偿行为不服,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12年因申请人使用的涉案土地系被申请人集体建设用地,2013年被申请人收回该集体建设用地,并参照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因申请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予领取补偿款。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实施收回集体土地并补偿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