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915616K/202101-00093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旌德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旌德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 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有关部门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3.2 事故分级和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协调
4.4 信息处理
4.5 处置方案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事故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响应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附 录
1.1 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基建、生产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以县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矿山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周边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整体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局统一指导、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局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监管股、协调股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省应急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监管股/协调股: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应急物资、装备、联络方式等信息。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提请县政府协调公安、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应急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市应急局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和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上述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应急局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市应急局协调。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见7.1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其中,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市应急局的指导下做出处置决策。
4.2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②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③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④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指挥,联动施救。
4.3 指挥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
(1) 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信息的汇总、报道及应急救援相关对外联系等工作。
(2) 施救处置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消防,专业抢险队伍等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危害区域的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邻近现场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有效地救治伤员。
(4)疏散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疏散、撤离现场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5)物资和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交通警察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交通、食宿及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7)专家组:负责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4.4 信息处理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应急局。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直接报省应急局。
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方案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非煤矿山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8 信息发布
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组织、指导下,县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协助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县应急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
4.9 应急结束
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后,向市应急局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或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事故急救医疗和卫生防疫处置预案。
县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超出县医院治疗能力外的伤员,根据伤情送往其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6.2.4 治安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2.5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时,向市政府提请协调物资的应急调运。
6.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非煤矿山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2.9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技术人才储备。
6.3 宣传培训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3.2 培训教育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县应急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3 演习
县应急局每年组织一次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7 附 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3 人死亡,或造成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旌德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 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有关部门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3.2 事故分级和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协调
4.4 信息处理
4.5 处置方案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事故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响应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附 录
1.1 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以县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整体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局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协调股、监管股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省应急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协调股: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应急物资、装备、联络方式等信息。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提请县政府协调公安、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应急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市应急局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和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上述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应急局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市应急局协调。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见7.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其中,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市应急局的指导下做出处置决策。
4.2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报告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从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获得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③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④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
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指挥,联动施救。
4.3 指挥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
(1) 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信息的汇总、报道及应急救援相关对外联系等工作。
(2) 施救处置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消防,专业抢险队伍等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危害区域的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洗消。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邻近现场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有效地救治伤员。
(4)疏散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疏散、撤离现场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5)物资和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交通警察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交通、食宿及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7)专家组:负责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4.4 信息处理
县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省应急局。
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4.5 处置方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状况;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边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边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事故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组织、指导下,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协助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
4.10 应急结束
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后,向市应急局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救援总结
县危化品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在市局的指导下组织评估应急救援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对策建议,报告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或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事故急救医疗和卫生防疫处置预案。
县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超出县医院治疗能力外的伤员,根据伤情送往其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6.2.4 治安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2.5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时,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提请协调物资的应急调运。
6.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2.9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技术人才储备。
6.3 宣传培训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3.2 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县应急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7.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3 预案管理
县应急局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当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旌德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2 事故分级和预防行动
3.3 预警
3.4 信息监控与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Ⅳ级响应程序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装备保障
7 宣传培训
8 附 则
8.1 奖励和责任
8.2 预案管理
附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施救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
县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单位: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监管股、协调股。
县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本预案。
成员单位的职责:
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接收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并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本局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监管股/协调股: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
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应急物资、装备、联络方式等信息;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参加救援工作。
2.2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1.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3.2 事故分级和预防行动
3.2.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应上述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3.2.2 预防行动
县应急局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认为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请求协调。
发生事故时,县应急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工作;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局和县政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事故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 预警的内容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4 信息监控与报告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并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县政府。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县应急局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县应急局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本级预案,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 2 Ⅳ级响应程序
4.2.1 基本响应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县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 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2.2 应急决策
县应急局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出处置决策(其中,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应急局的指导下做出处置决策)。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5)发布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6)落实市应急局及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直有关部门参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4.3 信息发布
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组织、指导下,县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协助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 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县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5.1.2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救援总结
应急结束后,县应急局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相关企业的数量和分布,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7 宣传培训
7.1 应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2 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8 附 则
8.1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当报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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