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1-00457 | 组配分类: | 法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我要开健身房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办理营业执照 |
公章刻印 |
税务登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主管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局 |
税务局 |
消防救援大队 |
办理地点 |
各市场监管所 |
各市场监管所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刻章窗口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
材料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
营业执照、身份证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盖建设单位章)。
|
审查标准 |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
按照《个体工商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实施依据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
|
电话 |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
各属地市场监管所 |
13155335362 |
0563-3312366 |
0563-870503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