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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10-00248 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我要当兽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19

我要当兽医

发布时间:2021-10-19 17:41 来源:旌德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兽医执业注册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主管单位

农业农村水利

农业农村水利

农业农村水利

办理地点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

受理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材料

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标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电话

0563-8604463

0563-8604463

0563-8604463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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