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0-00244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上学一件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序号 |
1 |
2 |
3 |
事项名称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
主管单位 |
教体局 |
残联 |
教体局 |
办理地点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
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
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或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材料 |
户口本等佐证材料 |
填写资助申请表、二代残疾人证、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明 |
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审查标准 |
线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基本信息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联系申请人办理。学校接到申请后,对学生学籍变动原因进行了解,并联系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结电子学籍变动。 |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教财〔2014〕4号)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实施标准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全文。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经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将本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
电话 |
0563-8602275 |
0563-8604716 |
053-8602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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